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黄金行业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建立健全黄金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是指中国黄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接受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邀请相关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评审、评议等,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发现和培育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宗旨,以创新程度、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为评价重点。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分类评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评价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评价。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凡我国黄金行业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其他行业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属黄金相关领域,均可按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七条 协会主要受理下列范围的科技成果评价委托:
(一)应用技术成果,指黄金行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指黄金行业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以及管理科学等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支撑和指导意义。
第八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和资源不造成危害;
(二)技术材料规范、齐全且真实;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四)技术资料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章 评价形式和所需资料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但均须出具评价咨询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一)会议评价: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协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或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会议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协会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第十条 属于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委托方应向协会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研究背景、拟解决的问题、工作方案及实施进度、参与单位及人员等;
(二)技术研究报告,详细阐述科学技术内容,包括总体思路、技术方案、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创新点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效益分析报告,说明科技成果已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生态效益,需附有关纳税、财务证明等;
(四)成果应用报告,说明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情况以及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需附用户应用证明;
(五)科技查新报告,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
(六)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七)成果产生新产品的,应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八)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属于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委托方应向协会提交如下资料:
(一)研究报告;
(二)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三)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四)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五)科技查新报告,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
(六)协会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完成者、使用方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后提交评价所需资料。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后,初步审查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做出是否接受评价委托的决定。对符合评价范围和条件的,协会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协议,约定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费用等有关事项;对不符合评价范围或条件的,可不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接受评价委托后,由协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聘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评价专家组,并推荐确定评价专家组组长,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根据需要选聘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
第十五条 参与评价的每位咨询专家进行独立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依据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七条 评价结论包括综合结论和综合评分。综合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有结论性意见,包括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四个等级(拟评定为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的成果应进行国际查新);综合评分包括成果总分值及各项指标分值。
第十八条 评价结论经评价专家组通过后,由协会按约定的方式和份数向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有评价专家组组长及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并加盖中国黄金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用章。
第十九条 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在征得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按照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办理。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评价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由协会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价咨询专家
第二十一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协会主要从黄金行业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根据被评价成果的专业特性和具体情况,可在专家库以外选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专家。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
(四)对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
第二十三条 评价咨询专家在成果评价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协会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委托方及其成果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者测试;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协会提出退出评价的请求。
第六章 评价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协会以协议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二十五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参照协会相关管理办法按实际工作量发放专家咨询费。
第七章 评价纪律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数据和资料提供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资料应当全部退还给协会,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成果评价活动。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窃取他人科技成果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应当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黄金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